周二(11月17日)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》政策解答,问答共设有31项,逐一列举了关于跨国公司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管理规定。
外管局在最新的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》政策解答新闻稿中指出,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透支无额度限制,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。净资产增加超过20%的,经主办企业申请,外管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。相应的若净资产减少超20%的,外管局应对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。
外管局表示,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透支无额度限制,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。与此同时,符合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、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。
此外外管局规定,对于直投项下资金、外债资金实现意愿结汇后所得
人民币(6.3753,0.0052,0.08%)可以存定期、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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